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 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2025年未成年人检察研究综述
缐杰
一、聚焦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多元剖析
三、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研究不断深入
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持续完善
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数字权利研究蓬勃发展
六、加强理论实践交融互动,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目标,持续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促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为支撑,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认真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协同加强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2025年,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数字权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等领域,不断深化认识,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必然要求。在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全球人才竞争加剧的大背景下,大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治疗当前社会之痛的“良方”,更是国家长远发展的“根本”。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这一重点问题,相关研究不断深入。
(一)坚持制度自信,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制机制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取得显著进展。在党中央部署推动下,各地构建了“党委领导、多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预防工作体系。有论者认为,当前已建立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西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优势,迸发出更强的生命力。有论者认为,要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有利契机,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治化建设。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法治道路的整体框架下思考和谋划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工作。紧紧依靠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协同,发动群众力量参与教育、监督、帮扶,形成“社会共治”的预防犯罪格局。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恤幼”“和合”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传统智慧,将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家庭监护责任”等深度融合,探索构建中国特色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话语体系。
有论者主张,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应平衡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保护与惩治、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家庭之内与家庭之外的责任。实现这一平衡的路径,是以民政部门、专门学校、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社区矫正组织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处理、具体甄别、层层分流、分别负责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有论者从数字化视角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认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数字化预防体系,应以“数据有效整合”筑牢数字化预防协同基础,以“模型有效预警”赋能数字化预防创新迭代,以“流程有效干预”带动数字化预防体系建设。
(二)持续深化罪错未成年人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制度研究
关于罪错未成年人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制度,有论者主张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形成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的专门法典。该法典集组织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为一体,以专业化为导向建构未成年人组织机构,以罪错未成年人行为分级干预制度为导向构建实体规则,以转处程序为导向构建程序规则。有论者主张,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先议制度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而且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先议程序应由检察机关启动,但应由公安机关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先议的听证程序,并由检察机关根据先议的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先议决定。为使先议决定得到落实,应当完善先议后的分级处遇措施。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近两年,在各地积极推动下,专门学校建设进展较快,但有学者指出,专门学校建设也存在功能区分不够科学、使用教材各式各样、教学管理不规范、矫治教育不够到位等问题。有论者提出,我国专门学校需要转变教育理念,坚持以关怀为核心,弱化惩戒色彩,从控制管理走向教育支持。关于专门矫治教育,有论者指出,专门矫治教育是专门教育的一种特殊类别,专门矫治教育与专门教育不是分立并行的关系。在专门矫治教育适用过程中,应明确教育对象的专门性、执行场所的去机构性以及适用方式的教育性三大关键要素。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是专门教育制度实施的重要载体,承担专门教育措施启动和解除的审核评估功能。有论者提出,针对实践中评估职能偏差、评估标准模糊、评估对象拓展以及评估程序粗放等问题,建议在中立性原则下重构评估的权责分配、在可操作性原则下细化评估审核的标准、在比例原则下界定评估对象的范围、在双向保护原则下健全评估适用的程序。
(三)以犯罪预防成效审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围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完善提出多项建议。关于社会调查,有论者提出,家庭状况调查在涉罪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中运用不足,建议充分发挥家庭状况调查在涉罪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中的功效,在刑事实体法中明确家庭状况量刑定位,细化刑事诉讼操作流程。在附条件不起诉方面,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应坚持问题导向,正视附条件不起诉实务运行中存在的帮教考察“片断性”、考察方式“单一性”、应用效果“折扣性”问题,不断优化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路径。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论者认为,数字时代的到来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带来巨大挑战,现行制度下封存义务主体较为单一、封存对象较为狭窄、封存逻辑缺乏权利保障意识,既有制度无法让罪错未成年人“被遗忘”,对此应当适度扩大封存对象范围,体系化确定封存义务主体,完善权利救济和保障制度。也有论者从数字技术角度提出完善路径,指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特性,可将其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系统,通过分布式记账确保封存信息的安全性与可追溯性,既防止记录泄露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又能在政法机关内部实现信息共享。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司法保护工作的核心领域之一,其司法保护与程序优化也是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2025年,相关研究围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规制、司法认定及事后处置等问题深入展开,形成了一批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的成果。
(一)特定类型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形态,如,网络隔空猥亵,其司法认定面临规范原理和标准适用的新挑战。关于隔空猥亵行为的司法认定,有论者提出,隔空猥亵犯罪的规范原理已从“接触禁忌”更新为“隔空防范”,其侵害法益不仅包括性自主权,还应涵盖性隐私权。隔空猥亵的强制手段可延伸至“隔空强制”,即通过精神控制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有论者关注儿童性引诱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指出儿童性引诱是“行为人用来促进与被害儿童进行性接触的欺骗性过程”,具有过程性、目的性、欺骗性、阶段性特征,并将其划分为被害人选择、接触和隔离、建立信任、脱敏、性虐待后维持五个阶段。我国现有法律对性引诱行为规制存在留白,民事与行政手段难以实现有效防控,刑法介入具有正当性。在规制路径上,主张以儿童性自主权为保护客体,将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状列举邀约单独会面、展示色情内容、不适当身体接触等行为方式,主观上要求具有实施性侵犯罪的目的,法定刑配置短期有期徒刑与拘役。
关于监护侵害案件的刑民程序衔接问题,有论者认为,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监护人实施犯罪后需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但现行程序法未对两类程序的衔接提供明确指引。建议加强程序关联性,减轻当事人讼累,避免裁判结果冲突。从长远来看,建议将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现程序合一。
关于性同意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协调,有论者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14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个别上调至16周岁,而强奸罪刑事责任年龄仍为14周岁,导致二者出现形式落差。基于行为主体和判断标准的逻辑共性,“两龄”应保持逻辑一致,但性同意年龄以女性视角建构,侧重弱者保护;刑事责任年龄以全性别视角建构,兼顾国家防卫与个体保护。基于弱者保护和犯罪惩戒的双重价值考量,“两龄”可允许实质分离。
(二)事后处置与再犯预防研究
从业禁止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配套措施,其法律属性与执行机制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有论者将从业禁止界定为“刑罚性处置措施”,即介于刑罚与非刑罚措施之间的独立样态。在未成年人保护范式下,从业禁止的立法体现了法定决定权(审判机关)、实质执行权(执行部门)及法定处罚权(公安机关)“三元”权力构造。针对当前从业禁止存在“一判了之”“执行主体不明”“处罚依据不足”等问题,应明确审判部门在决定时,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利益与犯罪行为人权益;执行部门应履行通知、监督职责,必要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公安机关仅在执行无效、造成社会秩序侵害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检察机关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职。
有研究关注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未成年犯,主张对性犯罪未成年刑满释放人员坚持风险管控与社会复归平衡,包括建立登记与社区通报制度,对高风险人员实施从业限制;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避免标签效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与社会保障,促进刑满释放未成年人顺利融入社会等。检察机关应在安置帮教中发挥法律监督与协调作用,切实保障相关制度落实。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论者指出,当前,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性自主权等核心精神利益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对其救济不足。而未成年人受到精神损害具有易产生、难发现、影响持久且破坏性深等特点,且治疗时效性强,需要在刑事诉讼中优先救济。支持起诉制度为此提供了程序支撑,但面临赔偿标准差异大、鉴定难等问题。建议在实体层面明确精神损害评价标准与数额判定,程序层面构建全流程支持起诉机制,包括权利告知、取证固证、多方参与及执行监督等程序。另有论者认为,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必须突破“损害填平”的单一维度,建立涵盖风险预防、发展支持、系统修复的多维补偿机制。建议制定全国通用的《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基础评估表》,同步探索配套建立全国联网的数字化案例数据库,运用AI算法对医疗记录、心理咨询记录、未成年被害人学校表现等多源异构数据进行深度挖掘。设立未成年被害人专项救助基金、建立长效追偿机制、创新“服务折抵”政策等,并引入区块链技术加强赔偿金监管。
(一)督促监护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
督促监护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国家监护责任、推动家庭保护落实的重要举措。有论者指出,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适用范围过窄,多适用于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监护失职行为,在民事案件中应用有限;督促监护制度整体机制不连贯,表现为线索发现难、措施单一化等。对此,应坚持依法监督、有限介入、个性化和社会化原则。建议将督促监护制度与强制报告制度有机融合,提升线索发现的主动性;推动措施分级化与精准化,依托社会调查,构建从口头训诫、分级督促监护令到强制亲职教育、支持撤销监护权的阶梯式干预体系;健全评估机制,加强跟踪回访与效果评估,确保督促监护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核心构造
针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情形下的民事责任分配问题,核心在于厘清监护人责任与未成年人自身责任的关系。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民法典第1188条进行了深入阐释。
有论者系统论证了监护人责任的理论基础,认为基于未成年人通常缺乏财产及法律优先保护其生存权、发展权的价值取向,民法典将监护人责任确立为无过错责任,并排除未成年人自身的损害赔偿责任。监护人责任属于对他人不当行为的责任,其成立以未成年人实施理性人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为前提,为责任的适用划定了合理边界。另有论者认为,在责任认定上,监护人承担的是“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核心在于对“尽到监护职责”这一减责事由的灵活把握,需综合考量监护人监督教育履行情况、未成年人年龄与财产状况等因素,以实现受害人救济、监护人负担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的精细平衡。在责任承担上,具体履行主体是有财产的未成年人和监护人,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受偿权,又以“有限责任”形式避免未成年人背负沉重债务,体现了“特殊、优先保护”及“宽容不纵容”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
关于校园欺凌场景下的监护责任问题,有论者认为,当前,校园欺凌治理水平有待提升,建议以细化民事责任为核心方向,建立监护人责任评定体系。以监护人对欺凌的“预见可能性”和“双向监护责任”为考量,根据监护职责履行情况确定民事责任赔偿金额,并同步建立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赔偿制度。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与规范路径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修复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2025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有论者从制度逻辑与实践类型出发,系统阐释了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秩序修复功能,主张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逻辑在于通过矫正各式行政违法行为,修复客观法秩序,打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建议立足制度规范,一方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问题,填补制度漏洞,拓展案件范围;另一方面,准确区分责任类型、确定责任主体,制定专门办案规则,恢复诉讼的秩序意义。
(二)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有论者关注到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指出该领域呈现受案范围不断扩展但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运用不足,重预防保护轻救济惩戒的特征。建议从行为开放性、后果可赔偿性、主观过错性三方面识别公益受损情况,并采用惩罚性赔偿在超过补偿性赔偿范围内进行折抵、补偿性赔偿不折抵,探索行为补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随着数字时代浪潮席卷社会,互联网已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塑造未成年人的认知方式、社交模式和身份认同。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建设日趋成熟,未成年人作为“数字原住民”,其数字权利持续受到关注,亦有研究捕捉到网络空间潜藏的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数字权利研究深度持续拓展。
(一)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研究向纵深发展
检察机关在强化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论者指出,检察机关依托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优势,通过刑事惩治与精准帮教相结合、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多种履职方式,打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组合拳”。检察机关为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火墙”,积极促推社会治理,加强跨部门协同保护,并强化数字赋能以提升办案与预警能力,致力于从源头构建清明、安全、健康的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为加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权益保障,有论者立足于数智时代背景,倡导构建“善智型”儿童数据权益保障理念,尊重适龄未成年人不断发展的自主决策能力,并建议设立以国家“安全锁”为底线的监管体系,共同守护儿童数字身份的完整权。有论者聚焦未成年人敏感信息处理中的知情同意规则,将“知情同意”界定为一种“非典型意思表示”。主张依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认知与发展特点,通过设定信息场景、观察信息主体、审查信息类型三个步骤,确立监护人强式同意与监护人弱式同意的操作框架,探索知情同意规则的精细化运用。有论者注意到未成年人用户画像方面的权益保障,指出用户画像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基础功能包括身份验证、资源连接、秩序治理,主张对未成年人用户画像的利用应从简单的限制禁止转向鼓励规范利用,并提出基于具体风险场景建立行为规范、评估高风险场景及设置同意例外等治理规则。
(二)深化网络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
针对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风险,有论者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系统论证了数字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作为“守门人”的角色与义务,提出“谁提供、谁受益、谁举证、谁预防”的逻辑,将平台核心义务体系化为“评估义务”与“干预义务”两大范畴,涵盖影响评估、适龄方案、保护性限制、家长工具及主动技术使用等具体内容。针对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治理中出现的侵权主体认定难、网络侵权证成难、责任边界厘清难等难题,有论者提出应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守门人”责任,运用“动态系统论”综合认定侵权责任,并强调刑事制裁的“最后手段性”。
六、加强理论实践交融互动,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职能拓展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综合履职,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承担多重职能。整合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检察实践和学术研究成果,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化、专业化和体系化。
有论者提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概念,指出专门化以社会分工、国家亲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理论基础,是顺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集约化发展趋势的多维度、集成式、系统性的统筹履职方式。其体系构建应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为起点,以专门机构为基础,以专业人员为根本,以程序规则为保障,以机制创新为手段,以理论研究为支撑。有论者提出未成年人检察融合履职工作模式,指出该模式尊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规律和发展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体对象,不局限于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的集中统一办理,而是探索和推进以未成年人检察为核心的检察职能贯通融合。
有论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迫切需要改变以往分散化、应急性的思路,转向系统性、制度化、法治化的思路。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元话语构建,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价值内核,通过立法系统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国家五位一体的权责结构。在监督层面形成政府督查、检察监督与舆论监督三者协同的动态制衡机制;在保障层面突出党的全面领导的统领作用,并强化服务体系与专业队伍的制度化支撑功能。有论者认为,检察机关正从刑事追诉人向国家监护人、公共利益维护者等多重角色转型,这一转型迫切需要未成年人检察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价值引领。未成年人检察自主知识体系以国家责任属性、特殊保护理念、综合履职特质为本土特征,融合双向保护、多元共治及分级干预等理论,遵循检察职能整合的宪法逻辑,在实践中创新法律程序与协同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需要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准则为参照,推动本土制度与国际标准相衔接,并向世界各国持续输出未成年人检察体系建设的“中国经验”。
有论者从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体系构建的学科基础角度研究未成年人检察学,提出未成年人检察学是以解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问题为直接着眼点,以未成年人为研究对象,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理论基础、框架结构、实施步骤及其实践为研究内容,以检察学为主体,以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科学性、实用性与有效性为主要目标的一门新兴交叉综合学科。也有论者按照未成年人“六大保护”逻辑和预防犯罪底线思维,从民事权利、行为能力、责任年龄、犯罪预防、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责任、社会协同等方面,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法律关系进行分类集成,编写自主的未成年人法规范知识体系。
2025年,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向而行,创新发展,展现出蓬勃的研究动能和实践活力。2026年,未成年人检察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基本原理的深入探究,强化对未成年人检察理论体系的构建。进一步回应时代需求,聚焦实践难题,推进对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行政检察、涉外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探索。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守正创新,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缐杰,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