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夏荷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 黄建良
【摘要】
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分级干预”的制度架构,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作为其中的关键制度,构成了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体系的“双轮”。然而,在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由于法理认知偏差与配套机制滞后,二者在适用对象、管理强度及矫治目标上常出现边界模糊、功能混同的现象。本文立足于专门教育一线实践,从法理逻辑、现实困境与破局路径三个维度,深入探讨如何严守“教育”与“矫治”的法治边界,推动专门教育工作从“粗放管理”向“精准矫治”的法治化转型。
【关键词】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分级干预;法治边界;精准施教
一、引言:法治视野下的制度重构与使命
法治是专门教育的生命线,精准是教育矫治的灵魂。
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实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完成了从“收容教养”向“专门矫治教育”、从“工读教育”向“专门教育”的历史性跨越。这一变革不仅是名称的更迭,更是国家治理理念的升华——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构建轻重有序、刚柔相济的罪错未成年人干预体系。
然而,正如法学专家苑宁宁所警示的,法律文本的完善并不等同于法律实施的完美。在基层实践中,若不能深刻理解这两项制度背后的法理差异,极易陷入“泛刑化”或“宽松化”的误区。作为专门学校的教育管理者,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有严守法治边界,才能确保每一个干预措施都经得起历史与法律的检验;只有深耕矫治精业,才能真正挽救每一个迷途的少年。
二、法理溯源:厘清“双轨并行”的制度逻辑
严格区分的前提,在于深刻的法理认同。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并非简单的“升级版”关系,而是基于不同法律事实、承载不同法律功能的两条并行轨道。
(一)性质之辨:教育惩戒权与司法保护处分的分野
专门教育脱胎于“工读教育”,其本质属性是“特殊的国民教育”。它是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下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惩戒措施,针对的是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隔离不良环境、重塑行为规范,实现“教育挽救”。
专门矫治教育脱胎于“收容教养”,其本质属性是“准司法性质的保护处分”。它是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了刑法规定行为、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采取的强制性干预。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高强度的管束与矫正,实现“社会防卫”与“行为矫治”的统一。
混淆二者,便是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混淆了“教育挽救”与“司法惩戒”的功能。我们必须深刻理解这种权力配置的差异:前者是教育权的延伸,后者是司法权的前移。
(二)对象之辨:行为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差异
从适用对象来看,二者存在显著的“质”的区别。
专门教育的对象,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这类少年通常是由于家庭监护缺失、认知偏差导致行为失范,其可塑性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大。
专门矫治教育的对象,其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人身危险性高。这类少年往往实施了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行为,单纯的教育手段已不足以遏制其危险倾向,必须动用国家公权力进行强力干预。
三、现实审视:剖析“边界模糊”的实践误区
在当前的基层执行中,由于配套细则尚不完善,加之“维稳”压力与“安全”焦虑,导致两项制度在落地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同”与“异化”。
(一)警惕“升格适用”的泛刑化倾向
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出于管理便利或安全考量,存在将专门教育“升格”为专门矫治教育的倾向。
1.误区表现:对本应适用专门教育的学生,采取类似监狱的“闭环管理”、高强度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引入过度的警力震慑。
2.危害分析:这种“泛刑化”管理,严重背离了“教育为主”的原则,过早地给孩子贴上“罪犯”标签,不仅不利于其心理健康,更阻断了其回归普通教育的路径,造成“二次伤害”。
(二)警惕“程序空转”的随意性风险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入学评估程序有时流于形式。
1.误区表现:存在“为了安置而安置”、“为了甩包袱而送入”的现象。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或因严重不良行为需入学者,缺乏科学严谨的社会调查与心理评估,仅凭公安机关或家长意愿便决定送教。
2.危害分析:缺乏精准评估的“随意分流”,导致学校生源结构复杂,教育资源错配。既浪费了宝贵的专门矫治教育资源,又使得真正需要严格管束的高危少年未能得到应有的干预。
(三)警惕“矫治同质”的粗放式管理
由于界限不清,导致教育矫治手段的“同质化”。
1.误区表现:无论是专门教育班还是专门矫治教育班,课程设置、管理模式大同小异,缺乏针对性的“一人一策”。
2.危害分析:对需要温情感化的前者施以高压,对需要雷霆手段的后者施以说教,这种“一刀切”的模式,无法实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精准矫治效果。
四、实践路径:构建“精准分流”的实施体系
为破解上述难题,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程序规范、教育实施三个层面,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实践体系。
(一)扎紧制度笼子:严格准入标准
1.建立多学科联合评估机制。入学前,必须引入检察官、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及教育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拟入学者的行为性质、心理特征、家庭环境进行全方位“体检”。
2.严守法律红线。明确专门矫治教育场所仅限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对于不符合“触刑且未达刑责”标准的,坚决不予适用专门矫治教育;对于符合专门教育条件的,不得随意剥夺其受教育权。
(二)强化程序正义:完善全链条监督
1.规范决定程序。严格执行入学决定的听证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对于不服决定的,畅通行政复议与司法救济渠道。
2.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定期的矫治效果评估与分流机制。引入检察机关对教育矫治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体罚虐待、超期滞留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深耕矫治沃土:实施差异化施教
1.专门教育:重在“感化与回归”。
(1)管理模式: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但应更具人文关怀。
(2)教育重点:强化文化课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注重心理疏导与亲情修复。目标是让孩子在严格管理中感受到温情,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2.专门矫治教育:重在“管束与重塑”。
(1)管理模式:实行更严格的闭环管理,强化纪律约束与行为养成。
(2)教育重点:强化法治教育、罪错认知矫正及行为矫正训练。目标是通过高强度的干预,彻底遏制其暴力倾向,使其敬畏法律、遵守规则。
五、结语:以法治信仰托举少年未来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在推进专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中,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也肩负着沉甸甸的责任。严格区分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不仅是法律的刚性要求,更是对每一个未成年人个体权利的尊重。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法治敬畏,坚决摒弃“粗放管理”的惯性思维,以精准的法律适用、规范的程序操作、科学的矫治手段,在法治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让我们坚守法治边界,深耕矫治沃土,用专业与爱心,为迷途少年点亮一盏回归的明灯,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专门教育的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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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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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玫瑾.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分析与对策[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9(02).
[6]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R].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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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姓名:黄建良
单位:广西贵港市夏荷学校
职务:党支部书记、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