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核心制度设计。2021年正式施行的修订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标志着我国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分级处遇制度,构建起“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涉罪行为”的梯度化干预体系,有效破解了传统未成年人预防及犯罪治理模式中“重打击、轻矫治”、处置同质化、干预精准度不足的突出问题。但从近5年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罪错治理形势依然严峻。据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统计,2021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持续攀升,2024年到达阶段峰值,2025年虽首次出现回落,但整体人数较2021年仍净增17575人,整体增幅达23.75%。未成年人涉罪总量高位运行、罪错形态日趋复杂的现实态势,对分级干预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贯穿分级干预全流程的关键主体,其职能定位是否清晰、权力行使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分级干预机制能否落地见效。基于此,厘清分级处遇体系中的检察权定位、梳理行权困境、完善规范行使路径,对提升未成年人罪错综合治理质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分级处遇融合行政干预与刑事司法措施,涉及多主体协同履职,亟需能够串联各程序环节、统筹多方力量的专门机关。全国已有300余个县级以上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检察权并非外部附加,而是内嵌于分级处遇体系中的法定职权。厘清检察权职能定位、行权场景与基本准则,是破解履职失范、实现精准分级干预的逻辑起点。
(一)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规范构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分级处遇规则,按照风险等级形成三层干预圈层。为直观展现各层级治理分工与检察履职空间,梳理规范构造如下图。

三层干预圈层环环相扣,形成“前置预防——行政干预——司法处置”递进治理链条。相较于其他职能机关,检察机关能够贯通前端风险预防、中端案件审查与后端矫治执行,具备衔接三级干预体系独特的程序优势。
(二)分级处遇体系中检察权的职能定位
1.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针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查起诉裁量权。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结合案情,参考社会调查评估结论,对轻罪未成年人优先适用非羁押、非刑罚化处理方式,对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的依法提起公诉,实现宽严分层。对于不构成犯罪、仅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打通司法处置与行政矫治壁垒,避免出现“不刑即不罚”的盲区。
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实施法律监督。这一条文为检察机关全程介入分级处遇提供直接规范依据。监督覆盖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执行等环节。分级干预机制不同环节亟需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法律监督,防范处置尺度失衡、干预缺位等问题。
3.依法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未成年人罪错矫治依靠单一机关难以见效,分级处遇落地需要家庭、学校、行政机关、社会服务力量协同配合。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托未检综合履职要求,统筹社会观护、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资源,推动各单位按照分级标准落实对应矫治举措,破解各部门各自为政、矫治措施脱节的现实难题。
(三)分级处遇下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准则
检察权介入分级处遇涵盖司法裁量、法律监督、协同治理多重场景,裁量空间较大、履职方式灵活,必须确立清晰的行权准则,划定权力边界。第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明确将该原则确立为处理所有涉未成年人事项的法定原则,贯穿分级干预各个环节。第二,坚持干预措施强度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适配。对不良行为重在前端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强化监督矫治,对涉罪未成年人合理把握宽严尺度,实现“错责相当、精准施策”。第三,坚持依法审慎行权。检察机关开展分级干预工作必须严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职,不得创设法律之外的惩戒措施,也不能替代其他职能机关的法定职责。
对照基层检察实践与现有规范运行现状,当前检察权在分级处遇中履职存在多重现实难题,制约分级干预制度见实见效。
(一)履职边界模糊,分级处置适配标准缺失
1.分级行为认定标准模糊,检察介入尺度难以把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多次”“其他不良行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等兜底表述未配套细化认定规范,缺少统一量化评判标准。如校园隐性欺凌、AI网络不良传播等新型偏差行为,是否纳入检察监督范围缺乏明确指引,导致检察机关介入时尺度摇摆,出现要么过度干预、要么放任缺位的两极问题。对于不良行为层级,干预以学校、家庭前置处置为硬性流程,检察机关只能被动等待线索移送,难以主动开展前端风险预防,监督滞后问题突出。
2.不同层级罪错行为的检察处置同质化严重。检察机关未根据行为风险梯度设置差异化履职方案:对轻微不良行为缺少常态化预防性监督手段。对未达刑责年龄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听证、评估环节的检察审查权限缺乏细化规则,监督存在空白。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帮教方案常“一刀切”设置,未结合主观恶性、矫治需求分层适配处置力度,违背分级处遇“错责相当”的核心逻辑。
3.跨机关权力划分不清,存在监督交叉与监督盲区。在严重不良行为干预领域,检察机关与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职权边界未完全厘清。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两类矫治措施适用场景、启动程序区分模糊,同类罪错未成年人可能出现矫治路径混同。检察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文书与行政机关监护劝导措施缺少衔接规则,单一监护缺位问题下多部门重复制发文书或无人跟进整改现象并存,监督资源被无效消耗。
(二)法律监督链条碎片化,监督刚性不足
1.监督覆盖范围存在断层,重后端刑事办案、轻前端行政干预。当前检察监督重心集中于涉罪未成年人审查起诉、社区矫正等刑事环节,对不良行为家校干预、严重不良行为治安处罚、专门矫治教育执行等行政类干预措施监督薄弱。针对学校怠于开展风险预警、市场主体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社会治理类问题,仅能依靠零散检察建议开展事后纠错,缺少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渠道。
2.检察建议、督促监护令等监督手段约束力偏弱,存在“一纸空文”困境。现有规范未明确行政机关、学校、监护人拒不落实矫治、监护整改措施对应的法律后果,部分单位收到检察文书后消极应付、拖延整改,检察机关缺乏强制追责、跟踪问责配套机制,监督缺乏刚性,难以倒逼分级干预措施落地。
3.全流程监督评估机制缺失。在专门矫治教育、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社区矫正等后端矫治环节,尚未建立统一的人身危险性、矫治效果量化评估标准。检察机关无法通过标准化指标客观评判分级干预成效,只能依靠主观经验判断矫治结果,难以动态调整监督频次与干预强度,精准监督缺少工具支撑。
(三)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不畅,信息壁垒突出
1.跨主体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公安、学校、社区、民政、司法所分设独立工作台账,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记录、心理评估报告、帮教档案等关键材料不属于法定移送范围,各单位主动向检察机关推送线索积极性低,信息传递滞后1—2个月较为普遍。检察机关无法完整掌握未成年人罪错演变全过程,难以实现风险提前识别、分级提前介入。
2.联动工作机制流于形式,缺少实体化运行支撑。多地虽建立分级干预联席会议制度,但多以年度座谈、文件会签为主,未搭建数字化线索报送、实时预警平台。针对低龄罪错、反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公检校社难以同步开展联合评估、同步落实分层矫治,各部门各自为政,矫治措施衔接断裂。
3.社会矫治资源整合不足,检察协同履职缺少配套支撑。分级处遇需要心理辅导、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但基层普遍存在观护基地数量不足、专职社工短缺、心理矫治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检察机关牵头协调社会资源缺少稳定制度渠道,个性化分级帮教方案因资源缺口难以落地。
三、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中检察权规范行使的完善路径
(一)统一分级认定量化规范,清晰划定多元主体履职边界
现行立法对兜底条款模糊表述,缺少配套量化认定细则,应从制度供给层面细化适用标准、厘清机关权责。其一,推动省级司法机关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罪错行为分级监督清单。针对模糊概念设置可落地量化判定标准,同步将新型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纳入监督范畴,可引入认知行为疗法(CBT)等矫正技术,并建立清单年度动态更新机制,适配未成年人罪错形态发展变化。清单区分三类场景对应的检察履职模式,清晰划分前端预防监督、行政矫治监督、刑事司法裁量边界,从制度源头规避检察机关过度干预或消极缺位两种极端情形。其二,分层细化不同层级罪错处置实施细则。在严重不良行为治理领域,依托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法定身份,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矫治评估、听证环节的实质审查权限,实现专门矫治教育启动、运行、解除全流程监督闭环。其三,理顺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适用顺位,确立矫治教育优先、治安处罚补充的适用逻辑。统一《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文书制作、移送、整改回访全流程规范,搭建公检法线索联审互通渠道,明确监护干预文书制发主体与跟踪整改责任,化解多部门重复发文、整改责任悬空、监督资源内耗等实务弊病。
第一,推动检察监督触角向前端社会治理延伸。将校园风险预警、未成年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纳入常态化监督范畴,依托多地试点成熟的校园综合治理大数据监督模型批量挖掘违规经营、监护缺失治理线索,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专项类案检察建议开展源头长效治理,补齐不良行为早期预防监督短板。第二,健全监督文书刚性配套约束机制。联合公安、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出台协同规范性文件,明确行政机关、学校、监护人拒不落实检察整改文书对应的处置路径;常态化开展检察建议整改“回头看”专项工作,对消极拖延、拒不配合整改的责任单位持续跟进监督,破解检察文书“一纸空文”的现实困境。第三,构建标准化矫治成效量化评估体系。统一设置行为合规、认知修复、社会关系修复、再犯风险四项一级评估指标,形成全国可参照的量化评估量表。检察机关依托量化评分动态调整监督频次与帮教强度,转变单纯依靠办案人员主观经验评判矫治效果的传统模式,推动监督由经验化走向精细化。
一是搭建公、检、校、社、民政、司法行政一体化线上线索共享台账。明确学校心理评估报告、社区帮教档案、公安不良行为处置记录等材料强制移送标准,实现未成年人罪错信息实时更新、风险自动预警,破解实务中线索传递滞后的治理痛点。二是推动分级干预联席会议实体化运行。摒弃年度座谈、纸面会签等形式化工作模式,设立固定专职联络人员,按月针对低龄、反复实施罪错未成年人开展联合研判,同步开展社会调查、同步制定分层矫治方案,打通各部门矫治措施衔接断层。三是统筹整合专业化社会矫治资源。检察机关发挥协同枢纽作用,联动民政、团委扩充社会观护基地供给规模,配齐专职社工、家庭教育指导师、专业心理干预人员,依据未成年人罪错风险层级匹配个性化帮扶资源,缓解基层矫治资源缺口大、区域分配不均的现实矛盾。